则不达。
⑤《墨子·经上》曰:“任,士损己而益所为也。”注曰:“谓任侠。
⑥司马迁《史记游侠列传》
四复仇的危害以及汉末统治者措施
韩非曾言,儒以文乱法,侠以武犯禁,而人主兼礼之,此所以乱也。①如果抛开各学派相互攻捍之见,仔细死之,其实韩非此言不无道理。若儒家和任侠者这般“置私刑于公法之上”,法律权威又如何的以保障,而社会公正也不是靠个人力量来完成的。另外如庞娥为父报仇其情尚算可悯,其手刃仇人后毅然投案其义尚算可敬外,若典韦“怀匕首入杀永,并杀其妻”只能让人感叹李永妻何辜,却遭此毒手,而一代奸雄曹老板为报父仇而残害无辜只能让人哀叹。
有鉴于此,自然某些有识之士会反对复仇之论。如《后汉书卷四十四邓张徐张胡列传第三十四》云
建初中,有人侮辱人父者,而其子杀之,肃宗贳其死刑而降宥之,自后因以为比。是时遂定其议,以为《轻侮法》。敏驳议曰:
夫《轻侮》之法,先帝一切之恩,不有成科班之律令也。夫死生之决,宜从上下,犹天之四时,有生有杀。若开相容恕,著为定法者,则是故设奸萌,生长罪隙。孔子曰:“民可使由之,不可使知之。”《春秋》之义,子不报仇,非子也。而法令不为之减者,以相杀之路不可开故也。今托义者得减,妄杀者有差,使执宪之吏得设巧诈,非所以导“在丑不争”之义。又《轻侮》之比,浸以繁滋,至有四五百科,转相顾望,弥复增甚,难以垂之万载。臣闻师言:“救文莫如质。”故高帝去烦苛之法,为三章之约。建初诏书,有改于古者,可下三公、廷尉蠲除其敝。古
议寝不省。敏复上疏曰:
臣敏蒙恩,特见拔擢,愚心所不晓,迷意所不解,诚不敢苟随众议。臣伏见孔子垂经典,皋陶造法律,原其本意,皆欲禁民为非也。未晓《轻侮》之法将以何禁?必不能使不相轻侮,而更开相杀之路,执宪之吏复容其奸枉。议者或曰:“平法当先论生。”臣愚以为天地之性,唯人为贵,杀人者死,三代通制。今欲趣生,反开杀路,一人不死,天下受敝。记曰:“利一害百,人去城郭。”夫春生秋杀,天道之常。春一物枯即为灾,秋一物华即为异。王者承天地,顺四时,法圣人,从经律。愿陛下留意下民,考寻利害,广令平议,天下幸甚。
和帝从之。
试想若子因人辱父而杀之风一开,某些奸诈之人杀掉自己看不顺眼仇人而凭此“免死金牌”逍遥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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