右布政使各一人,掌管所属地方的政令。全国分浙江、江西、湖广、四川、福建、广东、广西、北平、山东、山西、河南、陕西十二个布政使司,洪武十五年增设云南布政使司。
全国的布政使司大体与元朝的行中书省辖区一致,但是明朝的布政使司只掌管民政与财政,不掌军政,这极大地加强了中央集权。
而且,明朝的布政使是朝廷派驻地方的使臣,地方集权于中央;元朝的行中书省则是朝廷以都省的名义分设地方,中央分权于地方。
此外,明朝在地方还设有掌管司法行政的提刑按察使司,长官为按察使,主管一个地方的司法权力,直属于朝廷。
如此,布政使司、提刑按察使司、都指挥使司合称三司。布政使、按察使、都指挥使分掌民政、司法、军政三种治权,相互制衡,直接向朝廷负责。
布政使司之下,设有两级地方政府,第一级为府,长官为知府;有直隶于布政使司的州,长官为知州。
第二级为县,长官为知县;有州,长官是知州。州县是直接官民的政治单位,是朝廷在地方上的神经末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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