戚,也可以采用相同的处置方法,一并贬为庶人,没收全部财产,发往与刘宏共同居住,届时一并驱赶离开,不准返回雒阳。
至于刘宏在位期间选入皇宫中的妃嫔、宫女等等,这些就不便于公开处理了。
没有被刘宏临幸过的,可以留下来接着备用,已经被刘宏临幸过的,那就挑出来观察,没有怀孕的可以发回原籍,已然怀孕的那就要留下严密监视,将孩子打掉,斩草除根。
对刘宏一系的处置方案就这样被基本确定。
(本章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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